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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侦探在一定范围内是得到法律法规允许的

2021-12-27 14:54 admin


说到“私家侦探”,很容易联想到侦探影视剧或小说中的人物,现实生活中也有人当起私家侦探,在我国,侦查权只能由依法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即法定侦查机关行使,法定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依法不具有侦查权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被禁止行使侦查权。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有明确的分工。公安机关承担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而检察机关则主要承担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如果超过权限的规定,也不能行使侦查权,否则即为非法行使侦查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调查”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刑事鉴定、发布通缉令等等。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大部分“专门调查”手段都是与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有着密切联系的,“私人侦探”没有这方面的侦查权。
 
当然,从“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许可”的角度来讲,从事“民间调查”在一定范围内是得到法律法规允许的,从事私人侦探在一定范围内是得到法律法规允许的。也就是说,只要在侦查中涉及的方式方法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越过法律底线,有些还是可以做的。比如,当他人处于公共场所时,所拍摄的照片便属于有效证据。如果采用手机监听、万能钥匙开门,房间针孔、床上偷拍、在一些车上安装跟踪设备等,就属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不但侵犯了别人的权益,而且通过这种手段调查取证而来的证据,也很难保证会被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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