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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调查都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

2021-12-27 14:56 admin


1.私家侦探的概念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对私家侦探的定义有不同的版本。最常见的定义为私家侦探是government 以外从事民、商事调查的机构和组织。学界认为,私家侦探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情况所进行的各种取证(考察)活动的普通个体。

从广义上看,私家侦探是指除刑事侦查机关以外的,接受雇主的委托,通过或者公开或者秘密的方式,从事信息资料收集和证据调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业务范围来讲,私家侦探不仅从事民事、商事业务的调查取证活动,也涉猎轻微刑事案件的取证活动,业务范围比较广泛。

2. 私家侦探的特点

(1) 主体身份的非官方性。私家侦探组织没有行使公权力的资格,属于民间组织,与权力机构泾渭分明。

(2) 目的的营利性。私家侦探组织不是社会团体,属于商事机构,主要提供收费服务,要求委托人支付对价为行动原动力。

(3) 权源的委托性。私家侦探开展业务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一般通过委托书严格对调查行为、内容和范围作出约束。

(4) 行为性质的调查性。私家侦探的行为并不是侦查行为,而是调查行为,权源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

3.私家侦探的历史发展

自1833年维多克在巴黎设立了世界上first职业私家侦探所以来,私家侦探组织在世界各国得到认可和发展,包括英国、美国、法国、日本、俄罗斯、加拿大、新加坡、新西兰、印度等国纷纷建立了私家侦探制度,在各个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中,美国大约有2.6万个私家侦探所,以每一个私家侦探所至少拥有2.5名侦探来算,美国的私家侦探行业的从业人数不少于6.5万人,并且很多州都建立了详细的行业规则。

新中国以来,first私家侦探性质的机构是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1992年)。但是1993年9月我国gongan部印发 《关于禁止开设“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不承认任何性质的私家侦探机构,严禁社会开办相关机构。

目前,我国的私家侦探机构往往通过事务调查公司、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和商务经济调查所等名义承担事实上的私家侦探职能,行业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自律性差,管理 混乱,不安全、不稳定因素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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