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定模糊,或许是我国"私家侦探"尴尬处境的源头。其实,对于私家侦探行业的管理和认定,各部门的法规都存在着多重矛盾。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发布过《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在2002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将原来的42类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扩大为45类,其中新增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同事与此相悖的还有,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一改以往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手段获取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用的规定,明确指出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这两种情况,音像资料都可以进入公堂,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大部分的调查员和私家侦探还没有得到国家正式承认,他们也没有侦查权,他们的合法调查只能借助律师的调查权来完成,更多时候他们的调查并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说他们的调查大部分时候是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但是,法律上对调查公司提供的相关视频又予以承认,这样就催生了广大消费者去寻找这样的调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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